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10民初1686号 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2973445H),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8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治理中心(又名: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网格化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MB1H30936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新立街综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立街综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9141元以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旱厕拆除合同》,约定原告进行拆除施工,共计68个点位,工程款169141元。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拆除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起诉。 被告新立街综治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卫管理站(以下简称“新立街市容管理站”)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旱厕拆除合同》,现新立街市容管理站已经于2021年3月注销,该单位注销后债权债务由本案被告承接,在新立街市容管理站注销前三次在天津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后续委托天津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清算审计,在此期间原告未向新立街市容管理站申报过债权,在审计报告中也没有记录该项负债,本工程于2018年12月竣工完成,由合合(天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本工程审核后的造价为146533元,并非原告主张的金额。自该审核报告出具后,至今已有三年有余,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3日,新立街市容管理站与三顺公司就东丽区新立街旱厕拆除工程签订了《旱厕拆除合同》,共计68个点位,合同总价款为169141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三顺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开工,2018年12月底竣工验收。2019年8月13日,合合(天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146533元,三顺公司于新立街市容管理站在报告中均盖章确认。 新立街市容管理站分别在2019年6月21日、6月26日和6月28日在天津日报中发布了注销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庭审中本院询问是否向三顺公司发送书面通知,被告表示没有。2021年3月3日,新立街市容管理站办理注销手续。2021年3月18日,天津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清算审计报告,就新立街市容管理站进行了相应的清算审计。 本院认为,三顺公司与新立街市容管理站之间就签订的《旱厕拆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三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旱厕拆除工作,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已经满足付款条件,工程款应当以最终审定金额为146533元为准。由于新立街市容管理站已经注销,其相关债权债务应当由本案被告新立街综治中心承继。关于三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虽然合同并未约定利息,但三顺公司主张利息损失具有合理性,本院将起算时间调整为其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24日。关于东丽区综治中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治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53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26.5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治理中心负担1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