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2民初803号
原告: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外环东路3699号滨航腾云创意园A区1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265327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297344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杰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