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39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305000358053D。

法定代表人庞爱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赫。

被执行人***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6086532U。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开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杨帅成(43400元)、杨淑兰(26850元)、王翠艳(13300元)、才丽(19500元)、郭凤元(10500元)、李金(12840元)、袁瑞田(12840元)、田玉彬(32200元)、陶慧清(26000元)、马为民(13800元)、王钰杰(15870元)、宋振华(5920元)、纪宝田(9000元)、谢胜荣(12000元)、杨绍红(2960元)、纪宝安(12200元)、王丽娟(1250元)人工资共270430元;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投诉登记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秦开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刊登送达相关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等)公告的报纸复印件、******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秦开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少军

人民陪审员  鲍 琦

人民陪审员  刘 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