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