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