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92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39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

2.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股息红利、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但因不是首封法院无优先处置权,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及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永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韩瑞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