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牡丹江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608653U。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