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牡丹江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608653U。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