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民初55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欠款共计2241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7年5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欠款共计2141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将秦皇岛开发区万发大儒世家S1、S2商用房模板安装工程分项分包给原告班组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要求全部完工,共产生22410元劳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发大儒世家S1、S2商用房模板安装工程分项分包给***施工,工程完工后劳务费22410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2017年5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处借支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壹拾贰元整22410.00。”。2017年底,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1000元,剩余劳务费21410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21410元。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41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