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91民初1676号
原告:秦皇岛市都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倪艳生。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皇岛市都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都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都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