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39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职油工,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辉建筑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47,387元;2、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秦皇岛开发区万发大偏世家S1-S5商业楼工程油工分项分包给原告班组施工,承包方包工不包料,分包价格为按室内粉刷22元/㎡、楼顶刮水泥腻子1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的工程全部完工,已付一部分,余下还欠47,387元(肆万染仟参佰捌拾荣整)工程劳务费用。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辉建筑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2014年6月26日,被告佳辉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两份《粉刷工承包协议书》,被告佳辉建筑公司将秦皇岛开发区万发·大儒世家S1-S5商业楼工程油工分项分包给原告***班组,承包方包工不包料,分包价格为楼顶刮水泥腻子12元/㎡,按室内粉刷2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佳辉建筑公司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被告佳辉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为原告***班组出具《完工证》,内容为:“万发大瑞世家装修工程粉刷班组***完成产值85,719元,扣除已付款60,000元,尚欠人工费25,719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壹拾玖元整。”加盖被告佳辉建筑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2017年5月3日,被告佳辉建筑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内容为:“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粉刷****借支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伍拾陆元31,956元。”、“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批白腻子****借支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叁拾壹元15,431元。”加盖被告佳辉建筑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并约定于2018年阴历年底前结清。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粉刷工承包协议书》两份、《完工证》一份、《承诺书》两份、《借条》两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佳辉建筑公司将秦皇岛开发区万发。大儒世家S1-S5商业楼工程油工分项分包给原告***班组,承包方包工不包料,分包价格为楼顶刮水泥腻子12元/㎡,按室内粉刷2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被告佳辉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为原告***班组出具《完工证》,扣除已付款60,000元,尚欠人工费25,719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佳辉建筑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证实尚欠原告***班组装修工程人工费共计47,387元。故被告佳辉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拖欠的装修工程人工费余款47,387元,被告佳辉建筑公司承诺于2018年阴历年底前结清,故应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装修工程人工费余款共计47,38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原告已预交49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邹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