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叶成立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叶成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成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叶成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