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39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顺,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西新村九街刘庄煤矿工房1排9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被告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被告***与原告协商借用原告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军安小区19栋-1-12号房产一套作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贷款42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当时被告***与原告约定借期一年,但二被告与银行谈的实际我与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被告***承诺“长借短还”并于2014年3月30日为我出具了房产证借据,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为我出具了现金收据。借据到期我向两被告要求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两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和我协商续借,借期由一年变为三年并与我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2014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借期3年,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每月底按时向银行支付房贷本金及利息,明确约定了应付我的利息百分点。但自2015年6月份起被告***开始超期还款,逾期一直3期,期间我无数次的催促被告***尽快的按期还款,截止2018年7月逾期期数已达5期,因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于2018年7月2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把我及我爱人***作为被告诉至该庭。《房屋贷款续借协议》中被告***保证每月及时为我偿还贷款利息,保证我出借的贷款房产不受损失,但是现在由于被告***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已经把我夫妻诉至法庭,并与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要求我夫妻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是我现在无力偿还。2014年4月17日、18号因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急需用钱,从我个人手中分别借款172500元、138000元。并与收到现金当日和我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年息15%到期还本付息。为保全我的房产及资金不受损失,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我的本金7305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00000元,于2020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517955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1105元,减半收取计5552.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佳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