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04民初1044号
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产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林少芬,该委员会主任。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继章,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展公司)、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莞韶园管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继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拓展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358985.23元,同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欠款金额5358985.23元计算,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将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新拓展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已付工程款部分的欠息人民币840000元(欠息按已付工程款金额4421062.8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莞韶园管委会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与被告新拓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起,原告承建由两被告发包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改建、吸排水管网安装、土石方搬运等相关工程项目。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5月份止,原告参加由被告莞韶园管委会就东莞(韶关)浈江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造工程12个项目的发包投标活动中中标,并按莞韶园管委会的要求与被告新拓展公司就上述12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分别签订12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每份合同书对工程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及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12份合同的总工程价款共为9482745.8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两被告使用。2013年7月份,完成相关工程的结算工作,各方对12个工程项目每项目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原告承建的12个工程项目的总结算价款为9780048.1元。两被告自2013年至2019年数年间虽每年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均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两被告在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止,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工程款合共5358985.23元,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分文未支。对原告的无数次追讨欠款的行为,两被告虽多次作出分期付款承诺,但两被告均没能履行承诺,两被告原承诺在2020年2月份前支付部分工程欠款,现已明确表示不能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辩称,一、两被告对合同及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原告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没有依据。三、案涉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故意肢解工程进行分包。
原告华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莞韶园管委会对涉案工程进行招标发包,并且要求原告与被告新拓展公司签订相关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也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与新拓展公司存在涉案的12个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对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利息计算的约定,是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的合同依据。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景观大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证明本案涉案12项工程都经过了被告方的验收;证明2013年7月份是竣工验收合格时间。4、浈江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12份,证明所有涉案12个工程工程款,除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还包括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为9780048.1元。5、收款情况汇总及收款银行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4421062.87元,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证明新拓展公司有支付工程款,莞韶园管委会也支付过工程款,这也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6、原告发出的催款函,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的事实。7、律师催款函及邮寄签收凭证,证明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的事实。8、协议书3份,证明莞韶园管委会与涉案工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也是原告向莞韶园管委会主张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对原告华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涉案工程都是在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是肢解工程进行发包,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对证据3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缺少了国家质监部门的验收,不符合建筑法规定的验收的标准,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这份证据不能达到原告要证明的目的,原告提供的所有验收报告均没有竣工验收日期,被告方验收人员的签名反映验收时间并不是2013年7月,而是2016年10月至12月之间,以被告方验收人员张丁旺签名的验收报告为准。对证据3中会议纪要的三性均有异议,这份证据没有原件;据被告核查,没有出具过这份会议纪要,而且里面的内容也不合法,没有国家质监部门的确认。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定案表证明结算时间是2017年1月份,更能证明上一组证据证明的竣工验收时间,反证竣工验收时间是2016年10月至12月。对证据5中的收款汇总表,是原告自行制作,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中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先不予确认,但两被告对欠的工程款总金额是没有意见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利息方面被告并没有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利息部分被告并没有确认,律师函里讲的利息240万,与原告现在起诉的金额不一致,两被告不予确认。对证据8,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人事变动的原因,所以至今没有找到这三份协议书的存档,另外合同没有履行,不能确认协议书的真实性;假如是有签订这三份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债权债务转让是需要债务人同意的,新拓展公司没有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所以莞韶园管委会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3日,被告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华力公司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2年12月13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810~K0+98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84685.12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2年12月14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2年12月14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42570.72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1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1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41224.49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4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4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799808.81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5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5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07984.94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6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6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01564.71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6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华力公司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6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780~K1+940路段)改建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82508.42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27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27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1+940~K2+100)道路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04921.91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2月28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华力公司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2月28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2+100~K2+260)道路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21969.38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6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4月3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4月3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平面交叉、开口工程及地下路灯预埋管)道路工程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497001.67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4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5月17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5月17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右侧)排水工程(邀)标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672996.65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5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2013年5月20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在参加2013年5月20日的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左侧)排水工程(邀)标投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审查评定你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价):825509元中标该承包工程,工期为50天。请贵公司在接此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2天内与我委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准备进场施工。”
2012年12月17日,原告华力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新拓展公司(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810~K1+98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0+810~K1+98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2年12月19开始施工,至2013年2月19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84685.12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2年12月17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2年12月19开始施工,至2013年2月19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42570.72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2月5开始施工,至2013年4月5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41224.49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2月7开始施工,至2013年4月7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799808.81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7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2月8开始施工,至2013年4月8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07984.94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2月16开始施工,至2013年4月16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01564.71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780~K1+94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780~K1+94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2月16开始施工,至2013年4月16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82508.42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3月1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940~K2+10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1+940~K2+10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3月3开始施工,至2013年5月3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04921.91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3月1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2+100~K2+26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区景观大道中路(K2+100~K2+260)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60天,拟从2013年3月3开始施工,至2013年5月3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21969.38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4月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平面交叉、开口工程及地下路灯预埋管)道路工程;工程地点:景观大道中路段;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40天,拟从2013年4月5开始施工,至2013年5月15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497001.67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5月20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右侧)排水工程;工程地点:景观大道中路(K0+810~K2+260);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50天,拟从2013年5月22开始施工,至2013年7月10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672996.65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5月22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标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左侧)排水工程;工程地点:景观大道中路(K0+810~K2+260);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50天,拟从2013年5月23开始施工,至2013年7月11工完成(实际开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量质标准:合格;合同总价:825509元;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力公司按约进场进行了施工,并按被告新拓展公司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3年3月21日,原告华力公司(乙方)与被告莞韶园管委会(甲方)签订三份《协议书》,其中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和甲方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单价2816474.67元(附项目合同件),现已完成全部工程。二、由于甲方建设资金困难,不能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浈江产业园区省道S246线旁工业用地地块为C(6)-1-A,面积20.369亩(附图)。抵付乙方完成上述项目部分工程款,上述土地(毛地)按13.5万元/亩的价格计算,合计抵付工程款2749815元。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多还少补,甲方负责将土地办证到乙方名下。各费用由甲方负担。具体结算以办出土地规划红线实际面积为准。若该土地与周边群众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其中一份主要内容为:“七、乙方和甲方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单价2432969.71元(附项目合同件),现已完成全部工程。八、由于甲方建设资金困难,不能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浈江产业园区省道S246线旁工业用地地块为C(6)-1-B,面积17.744亩(附图)。抵付乙方完成上述项目部分工程款,上述土地(毛地)按13.5万元/亩的价格计算,合计抵付工程款2395440元。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多还少补,甲方负责将土地办证到乙方名下。各费用由甲方负担。具体结算以办出土地规划红线实际面积为准。若该土地与周边群众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其中一份主要内容为:“十三、乙方和甲方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单价2953739.60元(附项目合同件),现已完成全部工程。十四、由于甲方建设资金困难,不能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浈江产业园区景观大道中路东面曲仁中学旁工业用地地块为C(3)-14,面积20.766亩(附图)。抵付乙方完成上述项目部分工程款,上述土地(毛地)按13.5万元/亩的价格计算,合计抵付工程款2804760元。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多还少补,甲方负责将土地办证到乙方名下。各费用由甲方负担。具体结算以办出土地规划红线实际面积为准。若该土地与周边群众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关于上述三份《协议书》原告与莞韶园管委会没有实际履行。
原告华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六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810~K0+98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810~K0+98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0+810~K0+98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88.468512;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被告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建设单位”栏的“验收人”处签名及签注日期“2016.10.18”,被告新拓展公司在该日期上加盖公章,相关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亦在报告的相应位置加盖了公章。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84.257072;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建设单位”栏的“验收人”处签名及签注日期“2016.10.18”,新拓展公司在该日期上加盖公章,相关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亦在报告的相应位置加盖了公章。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84.122449;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3年2月5日。竣工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建设单位”栏的“验收人”处签名及签注日期“2016.10.18”,新拓展公司在该日期上加盖公章,相关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亦在报告的相应位置加盖了公章。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79.980881;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3年2月7日。竣工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建设单位”栏的“验收人”处签名及签注日期“2016.10.18”,新拓展公司在该日期上加盖公章,相关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亦在报告的相应位置加盖了公章。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80.798494;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3年2月8日。竣工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建设单位”栏的“验收人”处签名及签注日期“2016.10.18”,新拓展公司在该日期上加盖公章。相关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亦在报告的相应位置加盖了公章。其中一份主要记载: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改建工程;工程地点:园内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工程规模:3520㎡混凝土路面;工程造价(万元):80.156471;结构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用途:改善园区交通能力;开工日期:2013年2月16日。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在“验收(专业)组成员签名”栏签名。
2016年12月,韶关市浈江区××××××××××对原告华力公司涉案十二项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十二份《浈江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各工程项目的审定金额如下: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810~K0+98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925084.02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0+980~K1+14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79330.23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140~K1+30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77467.53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36052.87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44268.89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620~K1+78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33255.81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780~K1+94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914199.83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940~K2+10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34546.87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2+100~K2+260)路段改建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51551.43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左侧)排水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18298.55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右侧)排水工程的审定金额为668990.40元;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平面交叉、开口工程及地下路灯预埋管)道路工程的审定金额为497001.67元。上述工程项目结算审定金额累计为9780048.1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被告新拓展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分别在上述十二份《浈江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确认。
2013年开始,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陆续向原告华力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主张两被告尚欠其工程款5358985.23元,并提供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具体内容显示为:2013年1月9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30万元(注明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2013年3月1日,莞韶园管委会分别向原告支付60万元、50万元(均注明景观大道工程款);2013年6月9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30万元(注明景观大道工程款);2013年8月19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20万元(注明景观大道工程款);2013年9月18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50万元(注明园区发展用地基地30万及景观大道20万);2014年1月8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50万元(注明排水排污工程款);2015年2月17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28万元(注明K1+460~K1+620路段改建工程款);2016年2月5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282722元(注明产业园景观大道中路路段改建工程款);2017年1月25日,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支付668944元(注明园区东区德太胶黏剂项目北面地块外运土方超运距增补运费等41个项目);2018年1月17日,被告新拓展公司向原告支付工309308.87元[注明浈江产业园景观大道中路(K1+300~K1+460)路段改造工程];2018年2月14日,案外人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代新拓展公司向原告支付30万元[注明景观大道中路改建工程(K0+810~K2+260)(BT工程)];2019年2月2日,案外人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代新拓展公司向原告支付60万元(注明德太脱粘等39个项目工程款)。同时,原告还提交一份《华力公司收到韶关浈江区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工程款汇总》,其中备注1:2013年9月18日收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付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另30万元付园区发展用地基础。备注2:2017年1月25日收款66.8944万元,其中32.9032万元为付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另339912元为付产业转移工业园C地块东升、蓝梦项边坡支护工程。备注3:2018年2月14日收款60万元,其中32万元为付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另28万元付德太胶等39项项目工程。两被告对尚欠的工程款金额5358985.23元没有意见。综上,两被告累计支付了5340974.87元给原告,结合原告提供的《华力公司收到韶关浈江区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工程款汇总》以及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所欠工程款金额的情况,可以证实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涉案工程款共计为4421062.87元(5340974.87元-300000元-339912元-28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5358985.23元(9780048.1元-4421062.87元)。
2020年2月26日,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华力公司授权分别向被告新拓展公司、莞韶园管委会邮寄律师函,催促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两被告签收律师函后,均未提出异议。
诉讼过程中,原告华力公司提交一份《关于景观大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仅有其单方盖章),内容记载为:“2013年7月17日,浈江产业园景观大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由园区总工沈学平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参与单位:韶关市宏翔勘察设计院、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先到现场进行观测,对工程实物进行观察评定,后集中到浈江产业园工程部进行验收总结。经现场实地察看,详细审核相关竣工资料,基本满足竣工验收要求。一、施工单位总体介绍工程概况、施工过程、资料整理、总结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施工,同意竣工验收。二、监理单位总体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记录,及相关隐蔽工程的签证;相关资料的整理、监督,工程实体的检验、检测,做到旁站记录,认真审核施工方的竣工资料,均能满足施工竣工验收要求,同意工程竣工验收。三、设计单位评价工程的设计成果。现场实物体均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结构、实物成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四、由建设单位总结,该工程由于各方原因没报建,没申请质监部门监督,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一)经现场察看,主体结构、观感质量基本满足要求。(二)局部路面由于外界原因遗留下来的水泥渣造成平整度不够,施工单位应在五天内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三)路面涨缝沥青有跑浆情况,施工单位应在五天内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五、各单位意见总结,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完毕,观察评定良好,工程资料齐全、有效,均符合要求。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人员:浈江产业园李宏、沈学平、廖文、张丁旺、陈成志、蔡斌、肖健、黄露仪、张景斌、张健,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志挺、黄景秋、李万绪,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程雄、卢华志,广东省韶关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李送军。”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职员张丁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张丁旺陈述其对案涉工程经办的只是结算事宜,不清楚《关于景观大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形成过程,其并没有参加相关会议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标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景观大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浈江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华力公司收到韶关浈江区景观大道改造工程工程款汇总、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快递回单、协议书等证据及法庭笔录、问话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涉案的十二项工程均由被告莞韶园管委会负责向原告华力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并由原告与被告新拓展公司就该十二项工程签订相应的《标准施工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故原告与新拓展公司所签订的《标准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新拓展公司尚欠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二、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三、涉案工程是否结算及具体结算时间。四、新拓展公司应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五、莞韶园管委会是否应该对新拓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新拓展公司尚欠原告华力公司的工程款金额的问题。原告已依约按照涉案十二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项目内容,且工程总价款已经双方结算为9780048.1元,两被告已支付4421062.87元,尚欠5358985.23元,故原告诉请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被告莞韶园管委会职员张丁旺及被告新拓展公司最后签章的时间均为2016年10月18日,虽原告华力公司提供《关于景观大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主张涉案工程是于2013年7月竣工验收的,但其并未按照本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实,会议纪要上显示仅有原告单方盖章,没有其他人员或单位的签章,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会议纪要中所列参加人员的身份信息,在两被告对真实性予以否认以及原告无法证实存在拖延验收、擅自使用等情形的情况下,原告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
三、关于涉案工程是否结算及具体结算时间的问题。因原告华力公司、被告新拓展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3日在十二份《浈江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盖章,故本院认定原告与新拓展公司就涉案工程已经进行结算,并于2017年1月3日完成结算。
四、关于被告新拓展公司应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虽原告华力公司与新拓展公司签订的十二份《标准施工合同》中均约定“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与工程款结算时间并不一致,且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形,故在工程款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时,不宜计算利息,本案相关利息应从双方结算后开始计算。两被告在结算后曾分别在2017年1月25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2月14日、2019年2月2日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故欠付利息应分段计算,具体如下:1、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661732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628829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5978985.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5678985.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关于被告莞韶园管委会是否应该对被告新拓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工程的合同虽然是由原告华力公司与新拓展公司签订的,但涉案工程是由莞韶园管委会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后莞韶园管委会亦有向原告支付过多笔工程款,并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且在原告向其送达律师函后,莞韶园管委会也未提出异议,莞韶园管委会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涉案工程款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对新拓展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58985.2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661732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尚欠工程款628829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止;以尚欠工程款597898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尚欠工程款567898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尚欠工程款535898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5.21元,由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新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
人民陪审员 黄会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