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420号
原告: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113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桂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士佳,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总商会大厦702房。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西祥,该司员工。
原告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93元,由广东英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