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C。
法定代表人:何镜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剑,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1号。公民身份号码:43********。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科,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K。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7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潘丽婵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冯梅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