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54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院1号楼6/8/9F。
法定代表人:温庆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362290.76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金额为8157887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7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除其名下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湘A×××××号别克牌、湘A×××××号别克牌、湘AG02S8号金杯牌、湘AG81F9号金杯牌、湘A×××××号别克牌、湘A×××××号猎豹牌、湘A×××××号五菱牌、湘A×××××号丰田牌、湘A×××××号斯柯达牌、湘A×××××号丰田牌、湘A×××××号别克牌、湘A×××××号中联牌、湘A×××××号奥迪牌汽车,上述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6月28日,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2021年3月29日和2021年9月20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3月28日和2022年9月1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云峰限制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 湃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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