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967号
原告: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94室。
法定代表人:温庆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宝刚,北京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鹤馨,北京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因本案需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的结果为依据,故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