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297号

原告: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状元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81421Q。

法定代表人:韩书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环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0063721C。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72766321F。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胜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