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895号
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瑗,河北金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宇,男,该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京广西街南9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宏,女,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1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