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状元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盖素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东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在2020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