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民初3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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