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民初3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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