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宁晋县城关供销社与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3115号
原告:宁晋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宁晋县凤凰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拴,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鹏,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晋县城关供销社与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宁晋县城关供销社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宁晋县城关供销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晋县城关供销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宁晋县城关供销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