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2民初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林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