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辖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琅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建设工程没有直接关系,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毫无道理,本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施工地在保定市高新区,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实际施工人与工程承包人因承揽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保定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人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447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