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06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莲劳人仲裁字【2018】第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莲劳人仲裁字【2018】第70号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贾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