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4478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琅瑚街4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9586361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国泰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施工地点在保定市高新区,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虽名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原、被告双方实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原告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以被告公司名义承揽了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的一部分道路施工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完成了以上工程的施工,并已交付验收,发包方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也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却未曾将该工程款拨付给原告,因此该案与工程施工没有直接关系。原告依据被告住所地起诉到我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国泰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此案移送至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