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瑯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958636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资金往来是否为本案工程款,以及工程款已付数额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钱 娜
审 判 员 郑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