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4执403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现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604执4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16元(未含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