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国寿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昌平东门大桥水库综合楼5、6号。
经营者:赖国寿,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杰,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3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昌现代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太和路教育卫生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华,该校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国寿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昌现代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志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殷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