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代理人:李龙平,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潘志君,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3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