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宝塔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价值815,514.3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2652900004990021000000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宝塔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815,514.3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97.57元,由申请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臧 苏 红
审 判 员 孙 朝 红
审 判 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