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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01民初6162号 原告: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9日,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4.29元,减半收取计257.14元,由原告阿拉尔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