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187号
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交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已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璐
审判员步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