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187号
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交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已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璐
审判员步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