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与温宿县吐木秀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2民初793号
原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文化路名***3#楼。
法定代表人:熊道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温宿县吐木秀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吐木秀克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温宿县吐木秀克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第三人:***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与被告温宿县吐木秀克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7元,减半收取计7988.5元,由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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