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2719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杰
审 判 员 牛复云
人民陪审员 侯 玲
书 记 员 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