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达公司)及二审原审被告***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9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川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乌日娜 审判员  张红见 审判员  玛依拉
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