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2377号
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5-6室。
主要责任人:何政。
第三人:何茂强,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何茂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法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职工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