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01民初3726号
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10号天缘国际酒店6楼618室、6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称被告向其履行了支付义务,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1.76元,减半收取计4,500.88元,原告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