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良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鄯善县良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鄯善万振彩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122执1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良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鄯善万振彩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大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鄯善县良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鄯善万振彩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8日作出的(2022)新2122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77,187.14元。本院于2023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345,468.63元(含鄯善县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代付的321,086.23元,及私下给付的24,382.4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122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