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执2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罗四路与双月园交汇处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一路与金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齐桂凤,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站前商场,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齐德武,经理。

被执行人齐桂凤,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6)鲁1311民初5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冻结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打在齐桂超名下的400000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齐桂超名下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40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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