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山凯迪威家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11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凯迪威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爱言,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中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临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中景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凯迪威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景园艺有限公司、**、**、***、***、***(2015)临商初字第63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如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指定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311执1859号,标的为56023059.5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了以上情况,并对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同意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