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与金二路交汇处时代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站前商场,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齐德武,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香港时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站前商场、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落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汽车4辆、房产登记5处,但上述查询财产均为轮候查封,不亦立即处置。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已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提供有效线索而执行到位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16567.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