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负责人缪纪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荣、沈黎平,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瑄珍。
被执行人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储祥仙。
被执行人蒋瑄珍,女,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蒋祖庆,男,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蒋冠馨,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一、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二、对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在最高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对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以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6)第000406号},坐落于官林镇丰义村的5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依次为:EI000040、EI000041、EI000042、EI000043、E0004643、1000082802)及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内的三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依次为:E0004051、E0004052、E000405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600万元、55万元、100万元、40万元、150万元、420万元、603万元、30万元、180万元、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2680元减半收取21340元,由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向其直接支付,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6月8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较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6年6月1日、2017年12月1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名下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情况,查明: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已经处置完毕;登记在被执行人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本院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登记在蒋祖庆名下宅基地房屋一套,由于该套房屋为宅基地房屋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江苏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2016年9月30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5、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赴中晟电缆、丰义村村委胡益君处对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天源铜业有限公司、蒋瑄珍、蒋祖庆、蒋冠馨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
代理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