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10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晟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0404652-5。
法定代表人蒋瑄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光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合成革公司),住所地宜兴,组织机构代码74481267-7。
法定代表人芮永平,新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科技公司),住所地宜兴,组织机构代码71159690-4。
法定代表人芮永新,新光科技公司董事长。
馨晟公司与新光合成革公司、新光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宜商初字第0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新光合成革公司、新光科技公司应支付馨晟公司3022027元及利息,因新光合成革公司、新光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馨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光合成革公司被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282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新光合成革公司破产。被执行人新光科技公司被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282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新光科技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宜商初字第0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