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5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
委托代理人吴辉,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储超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儒林里路**。
法定代表人蒋瑄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89989.17元,***名下有公积金35971.11元,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暂不能处置。
3、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处,该部分房产被王和平设定抵押且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七处及土地使用权一处,均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设定抵押且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已被本院(2015)宜执字第0216号执行案件处置完毕。
5、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苏B×××**、苏B×××**轿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不能处理。
6、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55297861.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