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3执3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377R。
负责人***,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军,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儒林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储超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月20日为1862263.88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二、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58万元。三、***、***、***、**对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对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6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月20日为588083.33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600万元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492.92元,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15号已被本院他案拍卖,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暂时无法处置。综上,合计执行到位60492.9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9090618.08元。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