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3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83594009-2)。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志伟,系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民主村)(组织机构代码:2503135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儒林里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465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132019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储优良,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储超良、***、储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0999995.9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为53454.25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息随本清。二、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29266元。三、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储超良、***、储优良、***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相应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宜兴市丰义镇庄西村(所有权证号:EI000040、EI000041、EI000042、EI000043)、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所有权证号:E0004643、1000105075、1000082802)、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内(所有权证号:E0004051、E0004052、E0004053),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15号(所有权证号:1000124477、1000124478、1000124480、1000124483)、宜兴市西郊工业园(****通路)(所有权证号:********、G0001309)房地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拍卖、变卖并已流拍;被执行人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工业园区(所有权证号:E0004072、E0004073、E0004074、E0004075)、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所有权证号:E0004542)、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区(丰义村)(所有权证号:E0005690)、被执行人储优良、***名下的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86号3701-1、3701-2、3701-3、3701-4、3701-5、3704-1室房产及土地、宜城街道东汣壹号花园73幢307号2301室房产及土地,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上涉抵押,暂无法处置。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苏B×××××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281612.17元。因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储超良、***、储优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馨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储超良、***、储优良、***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尤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