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

3273某某、某某与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273号
原告:戴红,女,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特别授权),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科技工业园区碾坊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红、***与被告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戴红、***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红、***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