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6720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斌,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济川泵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封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