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91行初353号
原告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鹏,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龚培湘,局长。
应诉负责人陈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成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市某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孙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志斌,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违法及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可以依法行使,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流兵
人民陪审员 李世和
人民陪审员 姜胜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