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936号
原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23幢C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汤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346号1001-1004。
法定代表人:冀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金亮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小娣